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第三分编 准合同
banner"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
...
...
每天五更,稳定更新!沈万三,借你的聚宝盆能还了吧?这都拖了几百年了,你赶紧还!悟空啊,金箍棒该还了吧?你想赖账啊!太白老头,炼丹炉还没用完?...
...
...
赢飞羽穿越大秦,开局年仅五岁半。还好身携熊孩子系统,只要不断搞事就能获得奖励。什么?系统你说我爹是秦始皇?当得知自己竟是嬴政流落在外的第二十四子时,赢飞羽惊了。为了大秦不再二世而亡,也为了自己的小命,赢飞羽只好出手为嬴政逆天改命,导演沙丘宫之变!嬴政好孩子,跟朕回宫,宫里好吃的多的很!小正太有泡面吗?当代大儒小公子,咱们今天学四书!小正太你瞧瞧我倒背的如何?第一武将小公子,臣来教你几招!小正太还是我先给你表演一个空手舞石狮子吧!...